济南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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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04:17 济南日报 | |
本报讯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平方米将被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今日开始实施的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详见第7版《权威发布》)中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该办法的实施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了提供法规保证。 该办法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相关情况作了详细规定。该办法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在长清区、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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