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分别执行180、170、150元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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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04:17 济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下发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标准。根据省有关部门规定,我市调整后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分别执行180元、170元、150元三项地区标准。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同时兼有前两项者,补助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30%。(标准见下表) 据了解,此次调整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打破了以往按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地确定待遇标准的做法,改按职工、离退休人员生前的企业所在地区类别确定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3年7月1日前,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转入社区管理的通知(济政字[2002]85号)》规定,缴清了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费的企业,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退休人员中,符合本人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提高后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自2003年7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在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以及未缴清社区管理服务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本报记者张峰 通讯员 孙少锋 李继群) 济南市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执行地区 执行标准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 孤寡一人者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孤寡一人 历下区、市中区 槐荫区、天桥区 历城区 180 216 198 234 章丘市、长清区 平阴县 170 204 187 221 商河县、济阳县 150 180 165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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