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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击毙小偷被控越权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07:00 人民网-江南时报

  广州8月14日电13日,因儿子周海斌涉嫌盗窃在逃跑时被追赶的民警开枪击毙,周吕夫妇与越秀区公安分局再次对簿公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民警杨某枪击周的行为违法,并请求国家赔偿539824.5元。此案经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一审确定的法律事实为,2002年12月11日凌晨5时许,原告之子周海斌涉嫌伙同杨玉在市百灵路某号入屋盗窃,被事主发现后逃跑,事主当即拨打110报警。110指挥中心受理后指令巡警杨某赶赴现场。杨某协同保安卓某赶到现场,分别追赶逃跑的周海斌及杨玉,当杨某截停周海斌要求其接受检查时,周袭击杨某,并继续逃跑。杨某经过口头警告无效开枪向周射击,致周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嫌疑人周海斌在遇到值勤民警要求其接受检查时,不但没有停止逃跑反而还袭击值勤的干警,已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值勤的干警在警告无效的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符合《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且值勤的干警杨某开枪的行为已经检察机关审查后确认没有证据证实其有滥用职权的行为,被告民警杨某对周海斌实施的枪击行为合法,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而上诉人则提出,根据《警察法》关于使用武器的有关规定,人民警察在遇到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况下,经警告无效的,或者在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才可以使用武器,而本案中周海斌事实的主要犯罪是盗窃行为,盗窃行为非暴力犯罪行为。

  上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法医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致周死亡的子弹从背后射入,据此提出,周海斌是在逃跑时,背对民警杨某时被枪击身亡的,此时其逃跑行为并未对民警构成生命威胁。

  上述人还出示了有关证人的证言,指出尽管周海斌曾经击打民警杨某,但并未对其生命构成威胁,据此认为民警杨某枪击周的行为违法。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广州日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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