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暗窗操作”与保护消费者权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08:49 南方都市报 | |
议论风生 据8月13日《江南时报》报道,在近日召开的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江苏省公安厅厅长黄明作了《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该草案的具体条款规定,娱乐、服务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设置内锁装置。这就意味着,今后江苏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都必须使用透明门窗,不得“暗窗操作”。 许多人认为,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的门窗如果不透明,那么里面的活动似乎多少有些暧昧甚至淫亵的意味。这些想法不少是捕风捉影的虚构和臆断。在笔者看来,这种“有罪推定”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不尊重。在娱乐场所,消费者是来松弛一下精神,或者寻觅一种氛围和情调的,不希望他人有意无意地打搅。而门窗透明,给人的感觉好像是在他人的窥探或盯梢之下,别扭的感觉恐怕是难免了,严重者可能会感到精神不适。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有这样心理反应的人就是企图搞蝇营狗苟那一套。 在我看来,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固然必要,但必须尊重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保护好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只要严格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惩治,门窗的透明与否并不是什么障碍。比如,可以定期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就坚决进行打击。薛克智(山东 教授)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绝对大奖!订非常笑话短信,送数码摄像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