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商局长受贿被判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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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10:05 石家庄日报 | |
记者卜云彤 新华社海口8月13日电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马招德受贿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马招德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现年55岁的马招德贪心十足,利令智昏,大搞权钱交易,卖官发财,被称为“卖官局长”,把党的组织原则当儿戏,下属只要给他送钱就可以升官。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招德在1998年至2002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计人民币81.6万元、美元1万元、港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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