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证确凿不讲姓名也定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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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10:1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据《检察日报》报道,日前,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公诉处拿到一份从未见过的以“甲”来命名被告人并印有被告人照片的起诉书和判决书。据悉,这是第一例没有被告人真实姓名而用代号和照片来代替的刑事案件。 聋哑人窃贼被当场抓获 此案发生于今年5月19日下午,当时一名窃贼窜入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鹃霞副食品店,趁无人之机,用螺丝刀撬开抽屉,窃得现金10960元。在携款逃跑时,这名窃贼被群众当场抓获。 抓获以后,公安机关发现此人是聋哑人,身上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其身份的东西,而且他不写一字。不过,公安机关还是积极努力地进行侦查,虽然无法查明他的真实身份,但是依据失主以及现场抓获窃贼的证人证言、盗窃作案工具、全部赃款等证据,足以证实他的犯罪事实。并且公安机关还委托权威机构对他作了骨龄鉴定,证实他的年龄已经超过20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甲”来命名被告人 于是,今年7月11日,一份以“甲”来命名被告人并且印有被告人照片的起诉书产生了。7月31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此案的判决在浙江省司法界引起了不同的看法。一位人士在媒体上称,此举不宜提倡。对于被告人身份不明的刑事案件,法院完全可以不予立案,或者退回补充侦查。也有的人认为,此举容易造成侦查机关在侦查中的惰性,懈怠查明罪犯身份。 记者为此作了采访。余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陆卫众向记者介绍了他们的做法。他说,公安机关第一次移送审查起诉时还没有证实被告人年龄的证据,为了防止刑事责任年龄发生问题,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进行骨龄检测。公安和检察机关一直是不遗余力地力图查清全案的事实,只是在实在无法确认被告人的真实身份的情况下才采取了现在的做法。 只能在个别案件中使用 浙江省检察院公诉处负责人认为,此案的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一些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因为被告人身份问题无限期拖延,致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当然,他指出这只是一种特例,只能在确实无法查清被告人身份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个别案件中使用,不能普遍推行,不能免除侦查机关的侦查责任。对可能判处死刑的罪犯不能使用此种办法。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游伟认为法院的这个判决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他认为不会由此造成侦查人员不查明被告人身份的惰性。(岳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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