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男告中年妇性骚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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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10:2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深圳讯(记者陈阳阳)昨天,一宗奇特的“性侵犯”案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开庭。与以往案例不同的是,本案的原告是一名未婚男性,而被告则是一名中年妇女。此案再次将“性骚扰”的法律适用问题摆在人们面前,法律界人士提出,将来我国相关立法不但要关注女性遭受骚扰这一多数现象,而且不能忽视男性遭受骚扰的情况。 争生意男子遭“性骚扰” 据原告刘先生称,今年6月1日晚10时左右,他和表弟周先生在八卦三路一带拉客住宿。“原本跟客人说好了价钱,一晚30元。正要往旅店领,好又来旅店老板娘却半路杀出来,开价20元,抢我生意。” 据刘先生称,他当时没好气地回了句“那我这白住”,话音未落,那位谢姓老板娘的母亲即操起一个塑料板凳向他砸来。其间,谢姓老板娘撕烂刘先生的上衣,扯下刘的外裤,又一把把刘先生的内裤裆部撕成两半,将手伸到刘先生的要害部位,死死抓住。 刘先生回忆说,当时围观的群众达到了四五百人,有起哄的,有吹口哨的,场面一度混乱。“而我光着屁股,只好靠墙站着,捂住私处,大叫对方‘别过来’”。据刘称,这位谢姓老板娘一旦得手就不放松,还声称“叫你(刘先生)做不成男人”。事发约20分钟后,110接报赶到,这一混乱局面方才得以控制。 而谢姓老板娘对于刘先生的说法则表示不同意。她辩称,因刘一直打着自己旅店的招牌揽客,双方积怨甚深。事发当日,刘先生及其表弟先动手,她身上、头上多处被打伤;她母亲脖子上的金项链被抢走。据称,她反抗不成,不得不出此下策。 刘先生的伤后经法医鉴定为“阴茎红肿、有握痛、轻微伤”,但他认为这一事件对其内心的伤害更大。据刘称,事发之后,他对性生活丧失兴趣,见了熟人也觉得“很没面子”。一些诸如“哥们儿,艳福不浅……”“没吃亏,这叫占便宜……”的风言风语更让刘先生无比尴尬。 为此,刘先生向对方提出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理由是谢女士对他所做的行为属于“性骚扰”、“性侵犯”。他表示,我国对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十分到位,对男性的“性权利”、“性隐私”也应该施以同等的保护。 求职面试女生遭骚扰 “性骚扰”多数受害者还是女性。去年深圳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见面会中,几名外地女大学生也声称自己遭到了招聘单位负责人的性骚扰。为这些女大学生提供法律咨询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波昨天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据介绍,这几名来自武汉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在接到深圳某光电实业有限公司的面试通知后,被要求前往总经理办公室单独面试。其间,该公司总经理要求与女大学生一起牵手量身高、抱起来测体重,还要求在办公室里面一起跳“慢四”,而对大学生们的专业知识只字不问。 据这位公司老总称,如此古怪的面试题目,目的是为了分析应聘者的性格是否能够胜任文秘工作。而女大学生们纷纷表示十分反感,并认为这名总经理的行为有明显的“性骚扰”倾向。 然而,这些愤怒的女大学生最后都选择了放弃诉讼。据张文波律师说,放弃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是,打这种所谓的“性骚扰”官司可能会对学习、生活、恋爱造成负面影响;二是整个面试过程只有当事人双方在场,很难举证证明对方曾经行为不轨;同时我国法律对“性骚扰”尚无清晰的界定。 律师说法 性骚扰诉讼 借人身权的名义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性骚扰”还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仅仅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描述。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波说,从理论上讲,男性也会受到来自女性的性骚扰,甚至同性之间也存在“性骚扰”的情况。但因现实中绝大多数遭受性骚扰的都是女性,所以一般意义上的性骚扰也是特指女性受害者而言。然而,法律不能忽视另一部分群体的合法权益。 目前,相关的立法正在推进中。法律如何界定“性骚扰”?举证责任又该如何承担?张文波说,这些问题国外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立法先例。但目前在我国,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声称遭到“性骚扰”的当事人往往以人身权受侵犯为由提起诉讼。本案中,法院在受理刘先生一案时,案由也是“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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