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双倍赔偿 四川第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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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6日06:48 天府早报 | |
早报讯(记者牛文) 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发商一房二卖引发的购房合同纠纷案,并判决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曹某购房款166000元。由此,根据《合同法》和新的司法解释,首开了四川省判决商品房买卖中故意欺诈和恶意违约者“双赔”的司法先例。 1999年初,四川省泸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工程处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在泸县兆雅镇修建竣工了一幢楼房,并对外销售。同年4月11日,曹某与该工程处口头商定,以89000元(含天然气安装费4500元)的总价购买其中的住宅一套和门面一间。当日,曹某即交付现金83000元,该工程处出具了收条,并将房屋交付给了曹某使用。双方还约定,卖方办理交付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天然气使用证时,买方结清所欠购房款6000元。之后,曹某将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但多次向该公司及其工程处索要产权手续均未果。2002年4月7日,曹某突然收到泸县兆雅镇信用合作社送来的一份催收抵押贷款通知书。原来四川省泸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工程处的经办人在曹某购房前已将曹某所购住房的产权手续办在了他人名下,曹某购房后又把曹某所购门面的产权手续办好用于了抵押贷款。为此,曹某与该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泸县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协议,并由该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故意将已卖给了他人的住房再卖给原告,且把已卖给原告的门面用于抵押贷款,其行为具有明显欺诈和恶意违约性质,原告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要求解除购房协议,并由被告支付双倍房款的主张,符合《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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