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定价规定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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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6日07:50 生活日报 | |
本报济南8月15日讯(记者 尹玉涛)近日,省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其中对今后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如何定价、销售方式等各方面均做出了具体而翔实的规定。 三部分组成基准价 今后,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将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其中,开发成本包括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经批准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小区应摊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按照不超过上述四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的管理费,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集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半计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将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利润将按不超过开发成本前四项费用之和的3%进行计算。 五种费用不做考虑 按照办法规定,五种费用将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其中包括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款和其它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房产商无权自行定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价格主管部门;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经济适用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最迟要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 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定价申请后,将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基准价格按规定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凡未按规定审批基准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房产商可拒乱收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开发建设项目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登记簿。凡涉及建设项目的收费,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写,并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后收费。拒绝出具收费证件或不按规定填写收费登记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卖房子须明码标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房产中介机构必须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说明书》,以确保质价相符,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价格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明码标价并标注单套住房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标示虚假误导性降价用语。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销售价格最多上浮3% 经济适用房的实际销售(预售)价格可在批准的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但上浮幅度应不超过基准价格的3%,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加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分割零售单套住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以基准价格为基础,按规定计算楼层、朝向等差价后,确定实际销售(预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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