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打“再就业资金”的坏主意我省再就业资金管理有法可依,滥用者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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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6日08:09 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8月15日讯(记者姚莉莉)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今天从省人劳厅获悉,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所筹集的专项资金。《办法》明确其用途为: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办法》强调,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必须专款专用。在支出管理方面,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各补助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及时拨付。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的收支,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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