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质疑“婚姻有效”(首页追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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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6日11:20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昨天独家报道的《红颜之死》引起了读者的强烈兴趣。举世罕见的重婚2天,女方不堪承受骗婚的指责和巨额债务的压力,带着4个月的身孕,在电视台播出其身世的次日凌晨服毒自杀,这让所有读过报道的人惊讶和惋惜。这场婚姻悲剧带给人们的思考确实太沉重了。斯人已逝,现在人们关注的焦点是,这场婚姻是否有效?32万元的债务是真是假,谁来偿还? 叶莎虽然死了 可她的“债”没了结 昨天,记者再次与薛龙一家联系。晚上7时,薛龙的妈妈接了电话。这位耿直的东北大妈刚从医院回来。记者了解到,8月12日,法院驳回薛龙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在判决下达的第二天,薛龙就病倒了。这个痴心的东北青年在短短的几个月间连续遭受了心上人骗婚,“爱妻”失踪、自杀,32万元巨款追索一系列打击后,不堪各种压力,终于躺在了医院里。几个月短暂的婚姻带给他和家人的岂止是心灵的伤痛? 在与薛龙妈妈的交谈中,记者感受到,虽然在明白事情真相后,薛龙要求宣告婚姻无效,但面对叶莎及其家人,薛家的感情是复杂的。叶莎留下“遗言”、录音玩“人间蒸发”的那个时候,叶莎的父亲死在医院里无人安葬,是薛龙一家料理了他的后事;叶莎7月3日自杀那天,作为第二被告的薛龙接到通知———32万元债务的案件开庭,薛龙一家乱了阵脚,因来不及请律师,3人坐在被告席上无法应对;随后处理叶莎后事,替叶莎偿还信用卡中透支的钱款……现在叶莎“一死百了”,可薛龙却不得不收拾一个烂摊子。目前最让薛家人头痛的恐怕就是那场债务纠纷,而债务纠纷又与薛龙和叶莎的那场短暂婚姻是否有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薛家人告诉记者,自从叶莎的真实情况暴露后,他们就忙于应付各种事务,人处在极大的压力下。等两个案件了结了,他们将与记者好好地聊聊,说说这几个月的经历、心情。 婚姻是否有效 司法界各执一词 叶莎临死前,面对摄像机说:“我和薛龙不是夫妻。”这场短暂而复杂的婚姻到底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婚姻,还是应被撤销的无效婚姻?尽管一审法院做出了驳回无效婚姻诉请的判决,但司法界对此众说纷纭。 记者昨天就法院为何驳回薛龙婚姻无效的请求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法官告诉记者,法院做出判决必须依照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条文。《婚姻法》中确实有无效婚姻一说,其内容包括重婚、不到法定婚龄、近亲、有疾病等。该案从法律上说虽有上述情节,但只表明薛龙有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权,至于最终如何判决,还得根据具体情节,根据法律来判。 对于薛龙案件,法院的审理是非常慎重的。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有一条是: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婚姻是有效的。薛龙在提出申请时,叶莎的重婚事实已消失,那时叶莎只拥有和薛龙的一个婚姻。基于这个解释,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主审法官也告诉记者,对于此类内容能否宣布婚姻无效,立法界也做过探讨,但还没形成正式的法律条文。作为一个区级法院,无权擅自扩大其内涵,只能按现行法律办。 南大法学院邱鹭风教授却提出了另一观点。她说,重婚罪是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法律上规定这样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在《新婚姻法》的补充条文中,关于婚姻效力里的无效婚姻提到:胁迫结婚有可变更、可不变更的权力。虽然没有具体到诈婚能否适用此法律,但法官在审理时也可以参考。邱教授又说,虽然司法解释中提到“无效婚姻的情形消失,婚姻可确认有效”,但此条解释主要是针对未到法定年龄领取结婚证的情况,当其年龄达到婚龄后,法律上承认其婚姻有效。 邱教授告诉记者,薛龙想取消与叶莎的婚姻,其实不必通过法律。民政局方面有规定,婚姻双方有一方是在被骗的情况下领取结婚证的,民政局可予以撤销。看来,不管司法上如何看待薛龙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薛龙想获得“未婚”的身份,法律不是惟一的途径。32万元巨款到底由谁来偿还“你要讨钱向我来讨,我死了看 你怎么讨”,叶莎想用死来与这32万元的巨款做个了断,可法院并没有因她的死中止章某的诉讼。薛龙成了惟一的被告,将独自面对这场诉讼,所有的知情人都为他捏了把汗。南师大法学专家王敏教授告诉记者,如果薛龙的婚姻无效,他可以不用面对这场诉讼;即使婚姻有效,这32万元的债务也未必就由他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构成有个条件,即债务必须用于安顿生活或两人共同的经营活动。从本案看来,即使叶莎真借了钱,即使叶莎写下借条的时间是在婚后,但只要薛龙证明这些债务都属于叶莎在其结婚前与章某交往时欠下的,薛龙就不必承担这笔债务。 本报记者 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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