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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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6日11:4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记者孔华) 银监会发言人昨日表示,预计新巴塞尔协议将在今年年底定稿并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结合新资本协议,银监会起草了我国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在业内两次征求意见,预计将于今年下半年正式出台。即将出台的办法在很多方面积极借鉴了新资本协议的内容,将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包括在内。 资本监管新办法“沿旧借新” 据悉,新资本协议通过将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有机结合在一起(又称之为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力求把发达国家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资本监管方法固定下来。 银监会发言人提到,虽然新协议与老协议相比有很大的进步,但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几年内,我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虽然,在中国实施新资本协议,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不会有较大的改善,但整个中国银行业的资本要求则会提高。 银监会发言人同时强调,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银监会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即将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许多方面借鉴了新协议的内容,将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包括在内。比如,在计算信用风险时,该办法也同时摒弃由经合组织成员决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做法,在适当的程度上采用外部评级确定风险权重。 银行业应重视改善风险管理 该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银监会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对资本不足银行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并要求商业银行定期披露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有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另外,该办法暂时没有明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 银监会发言人评价,新资本协议强化风险管理的理念正对中国银行业提高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产生重要的影响。新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内部评级法。在新资本协议的推动下,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正在迅速提升。大银行已开始着手建立符合新协议要求的二维评级体系;小银行的积极性也很高,力求借鉴新协议的有关内容。“考虑到中国银行业才刚刚部分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各商业银行表现出来的积极借鉴新资本协议、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这一趋势令人鼓舞。” 银监会发言人同时提醒中国的银行业,在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同时,还应该重视改善风险管理。考虑到其国内和海外经营的性质和规模,中国的大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与新资本协议一致的内部评级体系;而小银行应该尽可能多地引进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另外,各家银行应开始着手收集客户和贷款的所有必要的信息,为今后采用定量分析方法监测、管理信用风险做好基础性工作。 在一段时间之后,如银行条件具备,银监会将考虑使用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监管,并为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激励机制。应该说,以新协议为切入点,考虑如何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努力缩短与国际化大银行之间的差距,已是中国银行业大势所趋。 四大创新 新巴塞尔协议相关规定 一、除最低资本充足率8%的数量规定以外,新协议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两方面要求,从而构成了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二、把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 三、在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中,采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废除以往按是否为经合组织成员确定风险权重的做法; 四、除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外,新协议允许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计算资本充足率。(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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