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跑到企业乱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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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7日06:58 天府早报 | |
我省出台《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限制行政机关每年对企业的检查次数 早报讯(记者刘云飞)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的要求,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他行政机关对每年企业的检查次数,《规定》也作出了明确要求。此举旨在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制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 限制检查不得超过两次 《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经济检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统筹安排、避免重复。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不合格外,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他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法律、法规和该《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协调检查计划归口管理 根据《规定》的要求,每一年度各级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的检查,都应事先拟定检查计划,分别报送同级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并说明检查的理由、依据、对象、事项、是否收费及依据和标准、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内容。各有关部门计划外的检查,应于检查前报同级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核准,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检查。 制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规定》要求,对同一企业进行的同一检查内容如涉及两个以上的部门,应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不得对企业进行同一内容的多头检查或同项目重复检查。 违反《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并可向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和法制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严处弄虚作假乱检查 对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将责令违规部门停止检查或进行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曝光及提请纪检、监察和法制部门查处。 对在制定检查计划或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将会同纪检、监察和法制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并追究实施检查单位法人代表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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