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征管范围有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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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03:31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2月24日下发文件,规定了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以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具体征管范围。新征管范围执行一年多来,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改组改制形式日趋多样,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给所得税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为了堵塞征管漏洞,进一步明确企业改组改制以及经营形式发生变化后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5日对此下发了补充规定。 一、原有企业凡属下列情况者,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但如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后成为收购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且纳入收购企业合并纳税范围的,则整体转让出售(拍卖)企业的所得税应由负责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征管;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企业注销)而存续的;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组时没有吸收外来投资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名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等有关事项的。 二、原有内资企业改组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并按规定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不论企业办理何种工商登记,应当一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6年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所得税征管中要进一步加强配合、联系、协调、沟通,并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政策规定,保证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该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为了保证征管秩序稳定,7月1日前已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内资企业,征管范围与本通知不符的,也不再调整。④4河南日报2003-08-18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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