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减少悲剧的另一路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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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03:57 中国青年报 | |
陈仲 “青年话题”8月8日刊载《从800元差价一条人命看契约与道德》一文,作者除对见死不救者进行批评,主要是从游泳等服务性契约的角度分析了提供服务一方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减少甚至避免此类悲剧发生。我们姑且承认,通过明确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减少悲剧发生,但是当一方存在侥幸心理而违约时,再多的赔偿也不能抚平死者家人的伤痛。文中说,泳池老板为了履行其契约责任义务,即使施救者狮子大开口,都必须无条件接受,这个“口头救助契约”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呢?施救者是否有乘人之危之嫌呢?我以为,通过对此类不道德行为绳之以法,可以弥补契约之不足,是减少悲剧发生的另一路径。 对此类不道德行为不能仅仅停留在舆论谴责的道德层面,而应上升到外部惩治的法律层面,使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而对见义能为又不为者实施法律制裁,更应引起高度重视。其他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先例:比如1986年的《意大利刑法典》规定:“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及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12万里拉以下罚金。”1971年的《西班牙刑法典》规定:“对于无依无靠且情况至为危险严重者,如果施予救助,对自己或第三者并无危险,但不施予救助,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5000元至10000元罚金。”1976年的《德国刑法典》规定:“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险或危难时,有救助之必要,依当时情况又有可能,尤其对自己并无显著危险且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能救助者,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1994年《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动或者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因此,我国刑法可以吸收其他法律文明成果,做出类似的规定:于己无损的利他行为而不实施者,处以相应的刑罚,通过刑事制裁的方式来洗涤见义不为者肮脏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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