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利让四民工“受到严厉制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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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03:57 中国青年报 | |
闵良臣 四民工偷吃北京某科研所培育的葡萄新品种,而又因那葡萄是“天价”,这样,在有些人看来,四个民工自然犯下了弥天大罪,如媒体所说:“如果那些葡萄的科学价值和潜在经济利益得到法律的确认,那么,李高尚等四人将受到严厉的制裁,他们看似轻微的偷窃行为会改变他们的人生走向。”看,作者已近乎在对四个偷吃葡萄的民工进行审判了。 我不知作者这样说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就算那句话有个“如果”的前提,其实后面的话也还是逻辑不周全。也就是说,即便“那些葡萄的科学价值和潜在经济利益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仍然不能仅凭此就给那几个民工量刑定罪,甚至“严厉制裁”。因为,这样的说法,至少忽视了法律意义上的是否“主观故意”。用一位教授接受记者采访的话说就是:几名民工偷吃“天价葡萄”的行为,其性质如何认定,罪与非罪的判定,关键要看他们是否明知这些葡萄的身价。也就是说,如果几个民工不知葡萄的身价,你这葡萄再值钱,也不能以此定罪量刑,更不能张口就说“将受到严厉的制裁”。这种说法显然是不负责任的,尤其还是对弱势者说出这种不负责任的话,就更加令人不安。 四个民工偷吃科研所培育的葡萄新品种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应该定罪,不是我们哪个人说了算的。从最近几日传媒的消息来看,这几个民工不应该定罪。其理由就是,他们并不知道葡萄的价值,仅仅是偷吃个葡萄而已。而在我国的法律上,并没有对偷吃葡萄也要定罪这一条。正如上面提到的那位教授所讲,谁都知道,“平时偷吃一串葡萄,也就是一般民事责任,需要赔偿损失,但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刑事罪名的成立,必须要建立在民工明知葡萄的真实价值这一基础上。”而现在据媒体报道,虽有一位民工曾经在这个科研所做过一段临时工,但在他离开这个科研所之前,所里的人是否对其说过,或是让其知道这些葡萄的价值,没有人能提供证据。而就四个民工被拘留后的“供词”来看,也说明他们并不知自己偷吃的葡萄的价值到底有多大。那么,在这件事上,只要没有人能提供这几个民工偷吃这些葡萄是“主观故意”的证据,恐怕也只能按“无罪推定”来处理,只能对这几个偷吃者进行适当而合法的赔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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