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不当收容获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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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05:07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本报讯8月14日,通江县凉风垭乡罗勇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激动不已,两年前他去北京打工遭到不公平的收容遣送而致残,如今终于获得应有的赔偿。 罗勇2001年4月赴北京务工,从事个体装修业。同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无正当经济来源”为由作出收容遣送决定。同月24日,原广元遣送站将罗从北京接至广元,29日又购票将其送上客车遣往巴中,但未安排专人护送。当车行至国道212线广旺公路6KM+500M路段时,罗跳车受伤,后由广元市公安局送往医院治疗,用去治疗费27710.7元。同年9月,罗被护送回家后又用去治疗费2733.44元。经达川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丧失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2002年10月,罗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原广元遣送站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消朝阳分局作出的收容遣送决定及判令二被告赔偿其治疗、误工、护理、残疾补助和后续治疗等费用521088.37元。 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作出的收容遣送决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力,认定错误,同时以罗“无暂住证、无务工证、从事非法劳务”作为收容遣送的理由,属越权行政的行为,依法应予撤消;原广元遣送站在罗不愿返乡的情况下,未安排专人护送,违背了原《四川省收容遣送条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罗在被遣送途中自行跳车受伤,其行为属自冒风险,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撤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罗勇作出的收容遣送决定,由原广元遣送站赔偿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83665.25元,驳回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余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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