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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济南国税“大提速”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05:26 济南日报

  本报讯 昨日,市国税局宣布推出一系列“大提速”措施,全力为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低

  增值税起征点调高

  市国税局决定,商业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由原年销售额180万元降至50万元,对会计核算健全的工业企业取消年销售额(原100万元)限制标准。

  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报资料中凡纳税人登记资料已报送的,不再重复报送。对符合政策规定、资料齐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法定的30日缩短为10日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确定时间以《认定表》审批日期的次月1日为准,取消认定正式行文。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取消对企业注册资金的限定。

  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城市市区过去的月销售额800元调整到3000元,县(市)农村由过去的月销售额600元调整到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过去市区月销售额400元、县(市)农村300元统一调整到月销售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过去每次(日)销售额50元调整到200元。

  发票办结手续简化

  纳税申报环境宽松

  停止执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票款结报预储管理暂行办法》,取消预储税款,避免占压企业资金;取消购买发票时企业所提供的《预储税款结报表》、《防伪税控系统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取消监控管理部门及人员对纳税人自管自开发票销售的签字制度,直接由发票销售窗口办理,提升发票版位和发票增量除外。

  缩短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和使用数量审核报批时间。各基层局自收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对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局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或上报。

  供货企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时,对同一购货企业同一合同内的货物,在首次开具经税务机关备案后,以后开具除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资料可不再附送。

  纳税人在征期内可直接到申报纳税窗口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取消管理科签字制度,改为由窗口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实行电话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由原一月一次改为一季一次(分月)。

  权限下放基层

  审批环节减少

  下放专用发票发售权限,将防伪税控发售系统安装至基层国税机关。

  将出口退税出证业务和生产企业免、抵环节的审核权限由市局逐步下放到各基层局。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涉及部分证明的出具,将逐步下放给各基层局,由企业直接到所在基层局办理免、抵、退有关证明;对生产企业免、抵环节的审核由市局逐步下放。

  全面推行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预审工作。在各县(市)局已经开展外贸企业预审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到各区局。

  各基层局凡属由两位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的审批项目,统一合并由最终审批科室分管局长签署意见。

  合并办税窗口

  推行跟踪服务

  在全市所有一般纳税人中推行“一窗式”服务,将现行的“发票认证”、“报税管理”、“申报征收”窗口合并,统一设置“申报纳税”窗口,纳税人可在这一个窗口办理多项业务。

  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教育储蓄免税确认”岗位,由“综合服务”窗口受理,负责给纳税人审核、开具“教育储蓄免税备查单”。

  推行首问责任制,凡纳税人进厅办税,第一个接洽的税务人员必须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推行满时工作制,接待完最后一个纳税人后再下班。推行咨询专人负责制,咨询人员一至两名,专为纳税人提供办税咨询服务。

  下户检查改为派遣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推行下户派遣制度。税务人员到企业调查、检查前,应由部门负责人签发《派遣单》。科长(处长)到企业的《派遣单》由分管局长签发。无《派遣单》的,企业可以拒绝接受调查和检查。进行调查事项原则上应2人以上,进行检查事项必须2人以上。到达企业后需出示《派遣单》,由企业在《派遣单》上注明到达时间。调查或检查工作结束后,税务人员必须在《派遣单》上填写调查、检查结果,由企业确认、签章并注明离开时间。

  税务人员到企业只能开展9项调查和7项检查。这9项调查是:对税务登记、非正常户和资格认定的实地调查;对税源增减变化情况、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及相关指标的实地调查;对企业未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实地催报催缴;对企业申请缓缴税款的调查核实;对企业申请减、免、退税及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调查核实;对涉外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查;对企业实施的纳税评估;各种税务文书的送达;领导交办的其他调查事项。7项检查是:税收日常、专项检查;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检查;出口货物退、免税年度清算检查;涉外税务审计及反避税检查;税务登记的注销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其他检查事项。

  严禁参与税务代理

  七条政策切断私利

  税务代理部门与税务机关早已彻底脱钩,是社会中介机构。市国税局严厉禁止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利用行政手段干预或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

  该局为此制定了“七不准”政策:市局所属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与税务代理机构存在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及利益分配关系;税务机关不准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名义接受税务代理机构和与税务有关联的企业给予的收费提成、回扣和好处费;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变相为代理机构招揽业务,更不允许税务干部私自与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往来;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将自身行政职能交由或变相交由代理机构行使,对已授权的必须立即收回;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在纳税人办税过程中,不得强制或推荐纳税人参与代理业务;应由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的各类表、证、单、书,不得由税务代理机构销售;对各税务代理机构安排在国税机关从事具体业务工作的人员一律清退。

  14条“禁令”严惩违规人员

  市国税局制定了14条“禁令”,对系统内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现象作了严肃而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是:

  严禁接受纳税人宴请或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接受纳税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严禁向纳税人摊派各项费用、索要经济赞助;严禁在纳税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票据;不准将私人车辆开支的油料、维修及其他费用转嫁至纳税人;严禁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和压价购买商品;严禁向纳税人套购、推销和代销各类商品;严禁直接参与经商;严禁擅自参加由纳税人支付费用的旅游活动;严禁以税务行政手段干预或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更不准以任何名义接受税务代理机构给予的馈赠、回扣、提成和手续费;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收费、罚款范围以及提高收费、罚款标准;严禁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在纳税户中兼职取酬和从事有偿性中介活动;严禁在工作中敷衍塞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准对来国税机关办事的纳税人和群众态度冷淡、生硬、蛮横。违反者,将严肃处理。(本报记者赵英明

  通讯员 王浩 蒋宝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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