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物业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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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14:39 新民晚报 | |
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议:把“物业管理”改称为“物业服务”,以凸现物业人性化服务的亲民性。 循着这一新思路,一个新话题摆在人们面前:物业公司究竟是管理者,还是服务者?在现实生活中,居民虽说是房产业主,但在需要获得物业服务时,总有疙疙瘩瘩的感觉。不少“规矩”听凭物业公司说了算,业主说了也白说。 例如,有业主购置毗邻苏州河半岛的新住宅,办理进户手续时,业主商请物业公司按统一样式给阳台安装玻璃窗,既阻隔沿河航船噪声,又防止暴风雨侵袭居室。物业公司却一口拒绝:不行! 这家物业公司不久前制订“管理规定”,其中一条是“不得封阳台”。业主不禁抱怨:当初购房时,开发商售楼代表满口承诺“以后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按照统一样式封阳台”。如今,售楼代表悄然隐退,物业公司堂皇登场,便以一纸新“规定”来个不认账,使得业主颇为纳闷:我购房在前,你“规定”在后,到底谁说了算?且不说你的“规定”含有“行政管理”之色彩,也不说你的“规定”尚未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就说业主花钱购房并缴付物业费,结果连给阳台安窗的权利也被“物业管理”了? 上述现象值得推敲。物业公司脱胎于房管所管理模式,带有房管所对公房的管理转向对不同产权人行使管理权的痕迹,“管理”特征被人为强化。其实不然,物业公司最基本的一条,就是顺应业主的物业服务需求,将房产业主的服务需求与物业公司提供的良好服务有机结合;房产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服务需求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主“仆”关系。简而言之,物业公司是服务者,并非管理者。 上海最近为物业公司制订一系列的“规定动作”——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办事时限、公开报修电话、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服务窗口要公示物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此可见,物业公司的职能就是提供服务,使业主们在行使财产权、选聘物业公司的过程中,能获得满意的服务。其实“物业管理”只是约定俗成的说法,并非代表政府行使“管理”职能。 因此建议改“物业管理”为“物业服务”,既体现热忱服务的亲民性,也体现物业公司的责任性。不知大家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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