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婚姻登记维护公民婚姻自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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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05:55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
婚姻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事务行政管理工作,关系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进步。公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婚姻登记,任何个人、组织都无权加以干涉;同时,为使个人的婚姻合法化,保护婚姻家庭权利不受侵害,公民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婚姻登记制度的基本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既要教育公民学会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又要切实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和工作方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对不符合社会发展和依法行政要求的陈旧做法和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条例取消了办理婚姻登记须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改由当事人就其婚姻状况作出声明,突出了以人为本、责任自负,体现了公民婚姻自由的精神;对检查项目不明确的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规定,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办法进行了改革,同时简化登记手续,大大方便了公民登记,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登记。 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原则和改革精神,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断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便民原则合理设立婚姻登记机构,方便群众办理婚姻登记。 卫生、计划生育、公安、司法等部门也要转变观念,积极支持和配合婚姻登记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民婚姻登记自由。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不断提高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素质,做到行为规范、执法严明、服务周到。 要坚持依法行政,公开执法依据和工作程序,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群众监督,推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要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婚姻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下大力气解决婚姻登记工作中执法不严、服务不周以及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增加群众负担等问题。 党的十六大把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同时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相协调、与中华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我们必须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保证条例顺利实施,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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