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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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06:38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本报讯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近日发出通知,对2003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作出规定。 按照通知的规定,今年秋季中小学收费的具体标准是:一、花垣、龙山、永顺、凤凰、保靖、古丈、泸溪、桑植、通道、沅陵、桂东、汝城、安化、新化、隆回、邵阳、城步、新田、江华、平江等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标准为,农村小学每生每期96元,农村初中每生每期156元,此外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二、高中和其它地区义务教育的学杂费收费标准为:农村小学每生每期70元,城区90元;农村初中90元,城区110元;普通高中收费,省级重点中学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其它城区(含县城)不超过800元,农村不超过550元。代收费分应缴部分和自愿部分,应缴部分如课本费等,按教育厅和物价局核定的有关价格执行,自愿部分,如计算机维修费等,均必须按教育厅和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收取,不得搭车收费和强制收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费,收取的标准是,每生每期小学不超过150元,初中不超过200元。对高中教育阶段的择校费,办有民办高中的省级重点中学每生不超过8000元,办有民办高中的市级重点中学每生不超过6000元,非省市级重点中学不准收取择校费。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乱收费者将要受到严肃查处。(肖建生 谭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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