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无需证明 婚检全凭自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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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09:28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综合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7号国务院令,颁布《婚姻登记条例》,共六章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婚姻登记条例》取代的是实施了近9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管理”二字的引退可以看出,结婚今后完全是个人的事,婚姻登记机关今后将简化结婚登记手续,一切工作以服务为主。 在新颁布的条例中,最大的变化是明确规定我国内地居民申请结婚后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另外再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俗称的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而以前一直延续的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体检证明等其他手续,通通减免,让您从此免去结婚的繁琐手续,轻轻松松就可以拿到红色的结婚证、驶上婚姻的幸福“新干线”。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原有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施行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4月通过的新婚姻法,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内容,这就要求作为配套的行政法规必须补充上述内容并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使婚姻法贯彻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 焦点一 婚检从强制到自愿 旧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检查证明。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根据婚检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造成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不宜把持有婚检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可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 焦点二 特殊病患者仍难拿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结婚。这意味着,患有某些“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仍有可能因此拿不到结婚证。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其他四项不予登记的条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疾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新条例对婚检不再做硬性规定,事实上在婚姻登记时结婚的决定权更多地掌握在结婚双方的手中。一般情况下,在现实生活中,无论男女方一旦发现对方有一些难以治愈的特殊疾病,如:麻风病、癫痫、精神分裂等,对于是否结婚都会持慎重态度,一般都会自然终止“谈婚论嫁”。 对于一方隐瞒疾病而让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自己结婚的,即使结了婚法律也将宣布这个婚姻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且婚后对方尚未治愈,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焦点三 单位“土政策”须撤销 尽管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当前某些地区、某些部门仍以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证低生育水平为由,制定了一些与婚姻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结婚年龄限制政策,如擅自提高结婚年龄,规定男25岁、女23岁始得结婚;某些系统和行业也以种种理由限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公民办理结婚登记。一些地方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现象屡禁不止,如婚检乱收费,办理婚姻登记时需要交纳计划生育押金和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婚姻登记机关 街道不再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在我国,城市居民到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农村地区群众结婚要找乡政府已是通行半个多世纪的惯常做法。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登记机关分散、不归口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如由于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没有直接管理权,对于不符合法定婚龄就登记等一些违法登记难以治理,同时,一些乡镇政府常以婚姻登记为关卡,婚姻登记经常成为搭车收费的“肥肉”。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了归口统一管理登记的原则,改变了在城市由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必须由乡镇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做法。这意味着,今后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乡镇政府不再是农村地区群众办理结婚登记的惟一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要受到行政处分外,还要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当事人。 此外,从10月1日起,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不需介绍信当场可离婚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苦等1个月的审查期,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可以当场领到离婚证。 新条例指出,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忍受找人开证明的尴尬。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这意味着离婚当事人不需再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此外,在三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同居不受保护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再次明确传递一个强烈的讯号: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将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履行法定程序、按照《婚姻登记条例》执行。坚持和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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