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登记条例》10月1日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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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12:42 扬子晚报 |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7号国务院令,颁布《婚姻登记条例》,新华社18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分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罚则、附则等共六章二十二条,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取代实施了近九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管理”二字的引退可以看出,结婚今后完全是个人的事,婚姻登记机关今后将简化结婚登记手续,一切工作以服务为主。 有关专家指出,对婚姻登记这一民事行为,由政府的防范式管理,变为婚姻当事人责任自负,体现了人性化管理的精神,表明我国公民的个人生活空间自由度增大,社会环境更加宽容。 结婚不需单位证明、婚检证明 在新条例中,最大的变化是明确规定我国内地居民申请结婚时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身份证;另外再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俗称的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而以前一直延续的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体检证明等其他手续,通通减免。这样的规定,简化了手续,避免了许多结婚者“跑”结婚证的繁琐和精神、肉体上的消耗,使结婚登记真正成为一件轻松的喜事。 五类情况不予登记结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五项不予登记的情况: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领结婚证不再去街道办事处 新条例明确了归口统一管理登记的原则,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改变了在城市由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必须由乡镇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做法。这意味着,今后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 此外,还明确了涉“外”婚姻的登记机关,以及非内地居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新条例正式实施后,此前民政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一系列有关涉“外”婚姻登记管理的规定将自然废止。 离婚当场能领到离婚证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苦等一个月的审查期,办理离婚登记时可当场领到离婚证。 新条例指出,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不再要开单位证明 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这就意味着离婚当事人不需要再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三种情况不办理离婚登记 有三种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要建档立案 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条例还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办证多收费要退给当事人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但收费标准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要受到行政处分外,还要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当事人。此外,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土政策”必须撤销 当前某些地区、某些部门仍以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证低生育水平为由,制定了一些与婚姻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结婚年龄限制政策,如擅自提高结婚年龄,规定男25岁、女23岁始得结婚;某些系统和行业也以种种理由限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公民办理结婚登记。 民政部负责人强调,这些“土政策”都与新修订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相违背,必须尽快废止。综合新华社报道最大限度保护婚姻自由专家解读《婚姻登记条例》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说明了什么?就此,记者昨天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杨大文教授。 适应时代发展个人声明替代单位证明 杨大文教授说,要求单位证明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处于市场经济时代,许多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都没有稳定单位或者职业,让他们出具单位证明是不现实的。新条例要求登记申请人出具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签字声明等,这些完全可以证明申请人是否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条件等要求。杨大文说,新条例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权。 由强制变自愿婚检仍有法律依据 此前,“婚前检查将被取消”成为媒体争论的热点。在《婚姻登记条例》中记者也没有找到“婚前检查”内容。但杨大文教授指出,此前认为婚姻登记中取消婚前检查是一种误解。虽然《婚姻登记条例》中将“婚前检查”的规定取消,但是,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杨大文教授认为,新条例不再规定“婚前检查”,一是因为《母婴保健法》已有规定,另一个方面主要是因为“婚前检查”在一些地方被一些医院滥用,作为创收的借口。 加大管理力度 婚姻登记多收费要处分 杨大文教授认为,新条例还有一个重要变化是加大了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约束。新条例明确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等行为的,也要受到行政处分。赵中鹏版面编辑刘梅责任校对徐玲 疑点解读 昨晚,记者就《婚姻登记条例》一些条款引发的疑问,采访了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李明舜。 想结就结,想离就离? 李明舜:新《条例》对婚姻登记这一民事行为,由政府的防范式管理,变为婚姻当事人责任自负,明确简化了一些程序,这样做更加尊重了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结、离婚登记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所以手续的简化不会影响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神圣性。 会增加重婚的可能? 李明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结婚双方有义务到户口所在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婚姻登记归民政部门管理,而身份证及户籍属公安机关管理,需要两个职能部门相互密切配合,同时更要完善婚姻档案数据库的建设,并进行全国性的联网。而且,应当建议在户籍管理中,加入“在婚姻状况改变后,而不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对户口簿中婚姻状况进行更改的,应给予行政处罚”这一条款。 取消婚检是否合理? 李明舜:新《条例》虽未规定结婚登记时需持有婚检证明,但条例中说,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予登记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所以对准备结婚的人来说,婚检还是非常必要且必需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且婚后对方尚未治愈,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无效。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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