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 认定更严(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2:28 人民网-华东新闻 | |||||
以往,酒后驾车的认定是以人体血液中酒精浓度为判罚标准的。在上海市1997年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地方标准中,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0.3mgml时驾驶机动车为酒后驾车;大于或等于1.0mgml时驾驶机动车为醉酒驾车。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肇事现场的不规律性,以及采血条件要求的特定性,往往在肇事后一两小时甚至更长时间内才能采集到肇事者的血液。因此,常常出现一些分明是酒后驾车酿成事故,却因检测时酒精含量没达到标准规定的数值,无法对违章驾车者予以处罚等情况。 修订后的地方标准增加了酒精清除率的指标,即明确每毫升人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过一小时下降0.104mg/ml,并规定清除率推算条件是在饮酒一小时后,酒精测定含量在0.1至0.3mg/ml之间。 (季坚 励漪)
绝对大奖!订非常笑话短信,送数码摄像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