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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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5:41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
律师: 你好!不久前,我与一房主口头签定了购房协议,然后交了1.5万元定金,但该协议非国家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其中未约定房屋价款及交款方式,在定金协议约定交款期限内,我支付了相关定金,后来我不想要该房。请问:该定金协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有效?我是否可以要回定金?孙孙: 你好!首先,我们来看口头购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屋属于不动产,一般来讲,该类财产的价值大,而且属于难以寻求其他物代替的特定物,在发生纠纷时,如果缺少证据,将很难说清楚。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这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不动产转让合同予以干预,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的法定形式。同时,《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指出,房屋交易行为的完成,是以买卖双方持书面购房合同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拿到过户后的房产证为依据。如果违反《管理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无效。因此口头购房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来看定金协议,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反映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对定金的成立规定了两点:一是定金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是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这两点是定金协议成立的必备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另当别论。《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关系中,购房合同是主合同,定金协议是从合同,现因合同购房协议无效,只要定金协议中没有关于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定,此定金协议也应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因此定金可以要回。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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