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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求职有“陷阱”(法眼观察)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7:16 人民网-人民日报

  涂晓

  形式一———

  合同陷阱

  案例:又是一年毕业时,学生们都在为找工作而奔忙。张思远同学遇到一件伤心事:

  一次人才招聘会上,某广告公司总经理“看”中了张思远,许诺公司提供住房、2500元以上月薪。求职心切,张同学草草看了看合同便欣然签约。几天后他去公司上班,发现所谓的住房是一间住着六个人,却不到20平方米的地下室;月薪则与业务量直接挂钩。他找出合同仔细阅读,才发现合同上根本没有那些许诺:房屋仅写明“由公司提供”,薪资只称“待遇高”……合同还规定:聘用期3年,应聘方如毁约,需按照每年3000元交纳违约金。如他现在要求解除合同,至少要向公司交纳近1万元的违约金……

  以上案例中的张同学吃亏吃在未看清自己所签的格式合同上。何谓格式合同?是指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这种合同表面合法,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就有了退路,吃亏的还是应聘者。

  据法律专家介绍,除此以外,隐藏“陷阱”的合同还包括:

  一、口头合同。即合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旦出现问题,口头许诺没有法律效力。

  二、单方合同。最为典型的不平等合同。一些企业在合同中只规定应聘方的义务,如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则要承担相应责任;毁约要交违约金等等。对应聘者的权利则只字不提。

  三、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实践中,还存在“阴阳合同”现象。用人单位炮制了两份完全不一样的合同。一份合法的“阳合同”用于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往往连劳动者的签名也是假冒的,绝大多数的劳动者根本不知道有这份合同存在;另一份内容不平等的“暗”合同,才是由双方真正签署并履行的合同。

  形式二

  ———求职欺诈

  案例:今年6月下旬,一家电子有限公司在报上发表了招聘文员的启事。成都某全国重点大学应届毕业生张明东决定一试。他来到四川省人力资源市场,交了5元钱门票后进场。一个年轻男人简单地看了一下他的自荐材料,又问了一句“会不会打字”,便说决定录取。之后又是交钱。经过艰难的讨价还价,一位中年妇女收了他180元介绍费和10元资料费后,让他拿着用工回执单到用工单位报到。没想到,报到时又让他交办工作证费130元。

  等正式上班那天,刘经理说还得签一份用工合同,并再次要求交纳400元至600元责任金,称考察合格后就退还。张同学认为如果不交这400元,那之前所交的320元也作废了,于是借钱上交。

  猜猜小张接到任务是什么?上街推销公司的指纹考勤机。主管称试用期内必须完成销售7套产品的任务,否则……对刚出校门的小张来说,这样的试用期怎么过?白白交了725元钱。

  不难看出,以上案例中的小张遭遇了求职欺诈。专家分析,求职欺诈行为大多以占用求职者的财物,比如收取押金、服装费、报名费等,作为敛财途径。其主要表现为:一是“皮包介绍所”骗取报名费。这些介绍所专以骗取报名费为目的,一间空房、两把椅子就可以开工,并且大部分都没有合法经营手续;二是交证交钱抵押。一些用工单位常要打工者交出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或以交培训费、保证金为由让就业者交一定数额的押金,之后用工单位就会以各种理由拒退财物;三是没完没了的试用。一些不法者为了给打工者少付工钱,便一直在试用期内用人。有的在试用过程中就找茬儿把你辞退,有的则在试用到期时“请”你走人。

  对策———

  防患于未然

  现实生活中,求职陷阱的确是形式多样、更趋隐蔽。如何避免求职者陷入陷阱?笔者有几点建议:

  首先,要对求职者,尤其是学生进行择业专题教育,剖析一些相关的案例,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比如,可以请地方劳动部门的同志介绍职业中介机构的功能、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求职时应注意的事项等。

  其次,选择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来找工作。正规的职业中介机构,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使用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推荐工作介绍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等。

  再次,与用人企业签合同时,求职者要“三看”:一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合同无效;二看合同字句是否准确、清楚、完整,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三看劳动合同是否有一些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须签书面合同,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

  受骗之后莫“弃权”(法制人生)

  吴兢

  求职中陷阱多多,劳动者受骗多多。可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这样一个现象:求职遇到陷阱后,一些受害者宁愿忍气吞声也不依法维权。

  为何要忍气吞声?原因有多方面。有的受害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法律意识不高,根本不知道如何依法维权;有的受害者是对执法机构持怀疑态度:这样的小事会有人管?投诉了没人管岂不更生气?还是就这样算了吧;有的受害者则认为被骗走的钱也不多,就“善良”地“宽容”了;而更多受害者明明知道可以依法维权,却认为投诉或打官司太麻烦、太费事,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忍了吧……

  一些人的善良、无奈和无知,无疑正中骗子的下怀:哈哈!骗了一个又一个,竟然没人投诉,也没人来管?于是放心大胆接着干……失去了受害者的投诉和报案,有关执法部门就会变得“近视”,对违法犯罪活动无法及时警觉。

  从某种程度上讲,正是受骗者自己的“弃权”,助长了骗子的肆无忌惮,甚至纵容了他们的违法犯罪。

  对于受骗者来说,依法维权是最好的自我保护,不但可以为自己讨个公道,而且可以弥补上当受骗带来的损失。受骗者勇于依法维权,对于我们的社会来说,有助于整个社会环境的净化和有序,可以促进经济生活的健康运行。

  所以,受骗的人啊,切莫忍气吞声,一定要依法维权!我们的社会需要这样勇于依法维权的“好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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