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价格须公示 全市药品、医用材料、医疗服务收费下月起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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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7:23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记者余海蓉实习生莫家彦刘荣)医疗收费必须公开透明。日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凡在我市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个人行医)从9月1日起必须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及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内容,并应明示是否属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 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生产厂家、价格。 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件、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 药品、医用材料价格公示项目,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的规定,公示本机构销售量最大的100个品种,不足100种的要全部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原则上应公示全部项目,若因项目过多、不能公示全部项目的,除公示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外,各级政府开办的公立医院及住院病床超过100张的其他医院应当设置电子触摸查询系统,供缴费者查询所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住院病床不足100张,但有条件的其他医院也应设置电子触摸查询系统。 《通知》要求,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挂号收费处、住院收费处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对所提供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同时配备编码等方面的检索功能,以方便缴费者查找核对。 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在医疗服务收费方面应继续执行和完善“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制度和“药品价格清单”制度。收费清单应打印编码、项目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且要与公示内容保持一致。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作者:记者余海蓉实习生莫家彦刘荣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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