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评论 也说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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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7:58 千华网-鞍山日报 | |
罚款,是执法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处罚措施。处罚不法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和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但是,而今一些罚款处罚存在着变形、错位等许多弊端,以致于不能达到其预期目的。如日前某住宅小区居民多次向相关执法部门反映,居民区旁一建筑工地一天24小时昼夜施工,机器轰鸣及大载重车辆穿行于居民区,其噪声和沙尘使居民叫苦不迭,虽多方投诉,也无济于事。居民代表再次到某执法部门反映情况时,被告知“我们已经对其处以罚款了”。一些人(企事业单位)的不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以后,被罚者“理直气壮”地认为:交了罚款就可继续其所为了。被罚者以罚款换取了继续违法的“权利”:他们以罚款“买”得了24小时施工权、“买”得了污染环境权、“买”得了乱放烟花爆竹权、“买”得了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权等等,不法行为没有最终得到纠正。 还有罚款到底应由谁来掏?某单位被查出全年招待费严重超支,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处以了一定比例的罚款。这使该单位雪上加霜,单位的公款本已被某些人挥霍浪费,现在还得为这些人的行为掏罚款。 由此可见,解决罚款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到了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的时候了。笔者认为,首先要补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对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罚执行情况必须跟踪监督到位,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仅以罚款不能解决的问题,要依法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加以解决;第三,对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罚不能轻描淡写,其处罚的力度应当足以引起违纪违规者的高度重视而不敢再犯。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对不法行为的罚款不应由公款报销,而应当找出责任者,由责任人自己掏腰包。 (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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