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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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8:58 海南日报 | |
本报讯 《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经省政府第 15次常务会议通过,近日正式公布施行。 该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该办法指出,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该办法指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驻琼单位、驻琼部队、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驻琼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律听从同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做好本区域、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鲍讯) (办法全文见十二版)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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