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状告银行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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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9:20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
本报成都消息8月18日一大早,一男子来到金牛区法院立案庭,递交了一份起诉状。他自称,要通过诉讼途径要回属于自己的钱。当立案庭法官接过他的起诉状后,感到极为惊讶,因为其起诉书上的“被告”一栏,填写的是一张银行龙卡号码。法官明确告诉他:不受理此案。原因是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立案基本条件。 号码按错,5000元进他人账户 据这位姓秦的男子称,8月2日下午,他在成都打电话让朋友聂某通过银行将5000元现金汇给他。当天下午5时,聂某到隆昌县某银行自动取款机前给秦先生汇去5000元。几天后,秦先生给聂某打电话,质问为何没有给他汇款。聂某告诉他已经将钱汇入他的卡上,让他再仔细查一下。秦先生一个电话打给聂,他立即去银行要来底单查询,才发现由于自己的疏忽,误将秦先生卡上的末尾三位数“614”输成了“416”,5000元钱全汇进了另一陌生人的账户! 没有对方资料,5000元难追回 当天,聂某立即从隆昌赶到成都,和秦先生一起找到秦先生开户的银行。银行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告诉他们,虽然银行已经通过客户预留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到对方的资料,但按照《银行储蓄法》和银行的客户保密制度,他们不能够将对方的资料透露给秦先生。 而银行只能在配合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系统进行调查时,才能够透露相关客户的资料。他们还称,以前也曾遇到过类似情况,都是由银行方出面,找到错收到汇款的客户进行当面协调,最终追回错汇的汇款。但后来他们才知道,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所以,他们建议秦先生:应立即去当地派出所报案。 秦先生随后又分别找到隆昌县、成都两地的派出所,但双方的答复都一样:因为此事并没有涉及刑事犯罪或经济诈骗,不属于派出所办案范围。万般无奈之下,秦先生才将“卡号”作为被告起诉。 律师支招:可以“假”告银行 成都合泰律师事务所何佳林律师认为:银行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派出所和法院不受理此事的理由,也是合法的。这是一起较复杂的涉及银行的合同纠纷问题。因此,何律师建议秦先生:可以通过“假”告银行不作为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此案,从而通过案件的审理牵出对方的开户资料。不过,他提醒秦先生,因为钱是从聂某处汇出的,所以这场官司的原告只能是他的朋友聂某。同时,秦先生还应与银行进行及时沟通,向对方说明告他们的真正目的。何律师还指出:错收钱的一方属于不当得利,必须退还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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