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 医院有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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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9:20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
问:我的朋友因发生交通事故,伤口流血不止,被路人送到某医院急诊室后,因无亲朋在旁,一直无人去挂号、缴费。而当班医务人员因担心病人逃费,竟听任伤者大量流血,不作任何紧急处理。三十分钟后,家属赶到医院,但伤者因流血过多死亡。请问,医务人员见死不救的行为致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我们能否要求医院给予赔偿?医务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株洲张章 答: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上述医务人员的见死不救行为,并非“过失”的不作为,而是一种“故意”的不作为,其行为性质不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所以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务人员见死不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规定,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因此,依《民法通则》的规定,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医务人员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该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法人(即医疗机构)来承担。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该事件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死者遗属可依法追究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要求给予损害赔偿,另外,可向相关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请求国家机关追究当值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万和律师事务所医学硕士律师 刘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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