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条例下月实施 影响行洪最高罚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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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9:40 贵州都市报 | |
金黔在线讯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贵州省防洪条例》于9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条例,未经审批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严重影响行洪的将被强拆,并可处最高10万元的罚款。 条例规定,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条例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修建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条例规定,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防汛期。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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