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无限理性走向有限理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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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9:41 南方都市报 | |
不用带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介绍信、不用婚检证明……从10月1日起,如要登记结婚,只要带上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一份声明后,就可以拿到红色的结婚证。今后结婚将完全成为个人的事,登记机关将充分简化登记手续,一切以服务为主。而在此前关注度很高的特殊患者能否结婚的问题上,新条例依旧明确规定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让医学决定特殊患者能否结婚,科学的给了科学;结婚完全成为个人的事,人民的给了人民——这是笔者对新条例最大的感觉。笔者认为,新旧替代最大的闪光点在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清除了旧条例中政府“无限理性”自负下的“无所不为”,以“有限理性”的法治精神面向公民社会,该让科学决定的给了科学,该由人民选择的给了人民。 所谓有限理性,就是承认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获得信息是要付成本的,所以人们不可能掌握全部信息,并且理性思维也会导致错误。“有限理性”是批判计划经济的一个重要概念,因为计划经济的逻辑中包含着政府强烈的“无限理性”思想:政府是全知全能的,理性是无所不及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可以依靠政府理性的指令性计划统筹安排加以实现。事实证明,政府的这种自负只可能给百姓带来祸害。 二十年多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理念已经充分融入到国家许多经济政策中,“有限理性”的政府思想也在诸种经济决策中得到了体现,可是在经济以外的领域,折射政府“无限理性”自负的许多政策和规定还有着旺盛的生命力,比如说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就很明显:政府以“婚姻登记的高门槛”表达着自己的全知全能,要这个证明,要那个检查,充分地排斥公民的个人理性——个人的决定是不智的,我政府要用自身的“无限理性”保证你每个公民婚姻的幸福。 而新条例中种种限制的退位表明政府在承认:政府在“婚姻”这样的事情上的理性洞察力比不上当事人本身,政府并非全知全能,政府无法包揽万事,政府理性只应该对公共事务负责。在婚姻大事上,谁也没有当事人更了解自己的幸福,谁的理性也比不过当事人,所以,结合自由的决定权只能属于他们自己。同时,在婚姻自由的放权中,政府并没有丧失应有的理性,新条例依旧明确规定了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这是尊重科学的体现:该让科学决定的给了科学,该由人民选择的给了人民。曹林(华中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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