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喜鸟”官司一审宣判 经营户侵权但不赔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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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9:42 贵州都市报 | |
金黔在线讯本报今年6月10日《“报喜鸟”告了“报吉鸟”》一文报道的商标侵权案有了说法,昨日,记者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经营户立即停止销售在商品标牌及包装上标注有报喜鸟服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企业字号的服饰,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第二、三被告周宜仁、顾瑞芳在贵阳市市西路恒丰商场二楼进行经营活动,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字号,原告以第一被告“浩源服饰”作为被告不当,其要求“浩源服饰”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报喜鸟”文字商标系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厂址在浙江,下称“浙江公司”)的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香港公司”授权汕尾市远兴制衣厂、广州市报吉鸟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飞鸽”、“golddi”牌服装,在服装的标牌上及包装上均明显标注有“报喜鸟”服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服装系列与驰名商标“报喜鸟”及“浙江公司”相联系,“香港公司”的行为应认定是对“浙江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该服装系列属侵权商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宜仁、顾瑞芳销售该服装系列的行为属于侵犯“浙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周宜仁、顾瑞芳作为普通的服装个体经营户,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就开始销售该系列服饰,要求其在这种情况下能意识到“香港公司”的企业字号和该系列服装侵权,未免过于苛刻,而且他们能证明销售服装的合法来源,及说明商品的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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