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华起诉长虹(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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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12:32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厦华指控:长虹侵权冒用其“CHDTV”注册商标 长虹辩称:厦华有意混淆商标的法律概念 厦华品牌推广部经理孙光荣说,厦华公司于2001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CHDTV”商标,有效期限至2011年2月20日,商标注册证号为152605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电视机等。 今年以来,厦华公司发现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与其上述注册商标相同和类似的文字,即“CHDTV”、“CHD”擅自使用在长虹生产的多种规格、型号的电视机(属第九类商品)及其产品宣传彩页、说明书、包装箱、电路图等物品上,侵犯了厦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根据《中国电子报》2003年7月24日题为《长虹数字高清电视热销全国》的报道,长虹的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已超过20万台,给厦华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害。 厦华今天同时向厦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法院提交了诉讼状,并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措施。 所谓诉讼保全,就是由法院查封长虹公司在当地仓库中和各柜台上带有“CHDTV”的电视,不许销售。所谓证据保全就是由法院出面就长虹在当地的库存和柜台销售的侵权机型现场取证,以便日后审判作为证据之用。 长虹对此怎么看?记者采访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宣传部主任刘海中。他说,长虹在其公司生产的电视机及其包装物上,使用的都是长虹注册商标,厦华公司称长虹使用了“HDTVReady”作为商标,是有意地混淆了商标的法律概念。 他说,“HDTVReady”是美国消费类电子产品协会对数字高清接口电视的通用命名,产品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品的注册商标,是法律常识,“HDTV”是相似名词,不能作为注册商标。长虹在其产品上使用的“HDTVReady”只是表明长虹众多的产品中具备接收数字高清电视信号的一类产品。至于在产品规格型号前使用的“CHD”字样,仅是长虹公司产品型号代码的一部分,并不构成任何商标概念,更谈不上商标侵权。他对厦华公司的行为表示很难理解。 此案是中国彩电历史上第一个侵权案,又涉及两个在国内、国际市场很有名气的大型彩电企业,后续进程如何,本报将作跟踪报道。(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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