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万多农信社将有四种“变脸” 发达地区优质农信社可改为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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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03:56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
本报讯根据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今年下半年将在包括山东在内的8个省市启动试点改革,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将采取四种不同的组织形式,部分农信社可以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银行机构。 多年来,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责任不落实,成为制约全国3万多家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企业法人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据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将重点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二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据悉,浙江、山东、吉林、江苏、重庆、贵州、陕西和江西8个省市被确定为改革试点地区。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差异较大,因此,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完善合作制的试点。 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因地制宜确定农村信用社的四种不同组织形式。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银行机构。 设立股份制银行的具体条件是: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全辖农村信用社资产总规模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组建后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资本充足率达到8%。另外,即使是实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机构,也要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 对暂不具备股份制改造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与农村商业银行不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遵循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而构建的一种新的银行组织形式,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的具体条件是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组建后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具体条件是:全辖农村信用社统算账面资能抵债;基层农村信用社自愿;县(市)联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统一法人后股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资本充足率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 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降格、合并等手段,加大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进行兼并和重组的步伐。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农村信用社,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本报记者邹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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