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十项户籍管理便民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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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09:48 贵州日报 | |
金黔在线讯为落实贯彻公安部30条便民措施,进一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8月19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贵州省公安厅户籍管理十项便民利民措施》。 《措施》规定,凡到我省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经劳动人事部门和招商引资部门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凭毕业证书、接收单位证明、劳动人事和招商引资部门的技术人员确认书及户口迁移证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手续齐全,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凡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符合现行户口迁移规定的,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准予入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公安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经原证件签发机关审核后,公安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或恢复。 对学生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离婚等暂无住房、租房或住单位集体宿舍而又无集体户口的人员,可归入由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户口簿。 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经调查确已回原籍居住的,应在原籍恢复户口;农村妇女与外地人员结婚未办户口迁移及注销户口的,应在原籍予以恢复,其所生子女,凭医院出生证,经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可随父亲或母亲登记入户,公安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凭医院出生证明,可由其父、其母提出申请,到派出所申报入户。 已在配偶所在地居住的居民,投靠子女生活的人员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凭结婚证、本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并签发准迁证,由居住地派出所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入户。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经公证机关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子女迁入现居住地。可持本人申请、公证书,经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并签发准迁证,由居住地派出所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入户。 在城市、城镇凡购买商品房、有合法产权自建住房、继承房屋的,可凭本人申请、房产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申请将其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迁入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经核实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查批准,签发准迁证,由居住地派出所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 此外,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作者:杨磊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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