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方出台30条重大措施 律师可介入办案过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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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21:0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一日电(记者吴庆才)律师可介入警方办案过程,治安行政案件两个月内办结,警察执法过错要当面道歉……今天,在北京市公安局在本月十五日推出的二十条便民利民措施基础上,又公布了三十项重大措施。 新出台的三十条措施首次明确规定,从治安、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当事人可聘请律师介入警方办案过程,协助当事人了解案件性质,参加调查、听证,提出律师意见,防止因当事人不熟悉相关法律而影响其行使合法权利。据警方发言人介绍,此前,警方在办案过程中一律不接待律师,只有在案件处理完毕进入诉讼时,当事人才可聘请律师。 警方还首次明确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劳动教养案件举行聆询的,除因个人隐私等原因,不宜公开聆询的案件外,拟被劳动教养人和被侵害人均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参加,而此前此类案件均不公开,内部操作性很强。另外,警方还规定,各个看守所均应设立律师接待处,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警方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疑犯的要求。 此外,“三十条”还规定,公安机关对其所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若被认定执法过错,办案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向案件当事人当面道歉,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相应责任。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措施涉及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保障律师执业,行政复议,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监所管理及其他执法、管理事项等七大部分,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主要方面。 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称,这些措施突出了亲民、恤民、护民、执法为民的宗旨,是将依法办案,依法行政纳入社会各界监督之下,有利于首都公安机关建立起科学化的执法为民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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