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确立雇用童工罪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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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1:44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 新华社 据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公布7项新确立的罪名。 这些罪名是:走私废物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其中,雇用童工的罪名属首次确立。 同时取消刑法原来的“走私固体废物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3项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负责人马东表示,颁布这个司法解释,目的在于使各级法院和各地检察院在认定罪名时,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新罪名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专家解读法院执行有问题可定四种罪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公布新确立的七项罪名后,记者随即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董淑君。董淑君对七项罪名的针对对象及确立背景做了解释。首次确立雇用童工罪名 雇用童工的社会现象一直屡禁不绝,据董淑君介绍,这一问题通常由劳动部门对用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比如行政罚款等,但不构成犯罪。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来看,我国虽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但也存在滞后问题。 董淑君认为,首次确立的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给《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刑法上补上了空白。法院执行有问题可定四罪 董淑君说,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复合罪名,实际共涵盖了四项罪名,即执行判决失职罪、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执行裁定失职罪和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 失职与滥用最显著的区别之一是主观是否故意,如果是过失则定为失职,相反则为滥用。针对失职与滥用,现有刑法规定了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但针对的主体是所有国家工作人员,而新罪名的确立专门针对法院执行庭的人员。 此前,尽管各地法院推出了很多类似“阳光执行”等措施推进执行中的公开、公正、公平,但法院执行一直存在问题。而公安等部门的执行都有相关法律约束,惟独法院执行这块是空缺。因此,董淑君认为,这一新罪名的确立意义重大。打击废物走私扩大对象 据董淑君介绍,废物形态的变化空间很大,只要稍加加工,固体形态很容易发生变化,如果只规定走私固体废物犯罪,这就给了走私人员钻空子的可能。走私废物罪与原有的走私固体废物罪相比扩大了对象,增加了执法空间,更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生态环境增加保护范围 董淑君说,林业部门已经专门列举出了包括珍贵树木、草本植物等在内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品种显然比单一的珍贵树木多得多。而在自然生态环境中,物种间都有自己的生物链,如果其中一个物种被破坏而绝迹,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因此,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社会危害性比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要大,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新罪名的确立更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本报记者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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