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可调解了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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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1:44 京华时报 | |
作者: 卢国强来源: 在日前推出20条便民利民措施基础上,昨天下午,市公安局在全国公安机关中率先向社会公布了《北京市公安局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该局有关人士表示,30项措施是对一些执法程序的制度规范进行调整,避免出现推诿、拖延、不作为等情况,使本市公安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30项措施在执法行为和执法环节上,触及了公安机关执法的实体性内容,每一条款都于法有据。措施包括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保障律师执业,行政复议,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监所管理及其他执法、管理事项等七大部分,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主要方面。能否立案20日内要作答 30项措施中,不少是首次提出的新规范。例如,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后,要在2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后72小时内通知报案人。案件复杂、重大的,办案单位须在满20天前报告上级机关,并继续组织调查。在调查中会有专人负责督办案件,防止办案单位工作拖延或不作为。 而对于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应该立即调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不符合的,7天内必须将不立案的理由通知报案人。治安、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在立案后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因为特殊原因两个月不能办完的,也必须上报,由上级派人督办。刑事案就近找派出所 从现在开始,发生刑事案件后,公民和单位不必担心因为“不归这个派出所管”而耽误时间。新措施规定,公民和单位可到市公安局下属的任何一个办案单位报案、控告、举报,公安机关不得以“不属于自己管辖”为借口拒绝、推诿。即使管辖权不明确或有争议,接报案单位也必须先受理,特别是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接报机关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有明确的移送单位后,48小时内《移送案件通知书》必须送到报案人手上。 同时,市民也不必担心到有管辖权的单位报案时找不到人,30项措施中明确规定,接报单位要先内部联系有管辖权的单位,明确了具体接待人后才可以移交案件,通知报案人前去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可调解 警方还特别提出,为了尊重当事人,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虽然已构成刑事案件,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后,受害人向公安机关递交一份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申请,办案单位就可据此决定不立案或撤销案件,“小事化了”。两类案件不得使用警械具 此次公布的30项措施中,对有关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警方会在撤销案件48小时内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副本送达原案件嫌疑人手中。在收到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48小时内,应将《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嫌疑人和被害人手中,以确保双方有效行使诉讼权利。 办理刑事案件中扣押的物品、文件和冻结的存款、汇款,经警方甄别不属于涉案物品、款项的,应立即发还,否则被扣押人及其律师可以向办案单位的上级公安机关投诉,上级机关应立即甄别,依法办理。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时,只要嫌疑人没有阻碍执行公务或可能逃脱、行凶或其他危险行为,警方不得使用警械具,以保障嫌疑人的人格,防止造成人身伤害。律师可介入治安行政案 在律师介入刑事案件中明确规定,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在律师要求之日起,48小时内安排会见;逾期不安排会见,律师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投诉,上级公安机关经调查属实的,应当立即责令纠正。30项措施中明确规定,各分、县局均应在看守所设立律师接待处,统一安排会见嫌疑人的具体时间。而因律师无法联系刑事案件办案人员,不能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的,律师接待处应先行受理申请,并代为转达。 在治安、行政案件中,从立案之日起当事人就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听证,提出律师意见,以免因当事人不熟悉相关法律而“吃亏”。同时,被当时双方委托的律师或代理人还可以参加劳动教养案件的聆询。出现执法过错要当面道歉 不服公安机关行政行为者,可以到北京市公安电子政务社会服务系统主页下载《行政复议申请表》,并可要求对复议案件公开审理。对于经审核同意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安机关提前3日发出公告,允许群众旁听,以保证复议案件的公开和公正。申请人和律师还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案卷材料。 此外,在30项措施中,还醒目地规定:凡是刑事、行政案件中,被内部执法监督部门认为存在执法过错的,办案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向当事人当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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