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条款,你签过吗 两青年因找了“雷同”工作被原单位起诉,竞业禁止条款成其败诉缘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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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3:45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引语 解聘、跳槽本是常事,但如果你和原单位签了竞业禁止条款,跳槽后又到同行业工作,那你可能就要遇到麻烦。近日,市南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青岛新展业经贸公司将解聘的两名职工告上法庭(分两案审理),理由就是他们的新工作和原工作“雷同”。 核心事件 跳槽“跳”出官司离职后收到警告书 2001年10月,已跳过两次槽的小贾应聘来到青岛新展业经贸公司做销售代表。2002年3月1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6月18日,他被公司解聘。今年4月,他应聘来到青岛百安居装饰建材公司,在超市布艺区做营业员。工作没几天,他接到原单位转来的一份律师函,让他3天内离开百安居,到新展业领取1000元补偿金。 原来,2002年4月,他与新展业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附件,其中规定“员工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的行业”,就是这句话把他和另外一名跳槽的同事小毕推上了被告席。 原告?青岛新展业经贸公司 担心泄露商业秘密 说法 青岛新展业经贸公司的董事长徐文生告诉记者,该公司是我市建材行业惟一一家注册了服务商标的企业,员工在上岗前都经过系统培训,销售人员如跳槽到同行业工作,显然会把这些“商业秘密”泄露出去。现在年轻人跳槽越来越频繁,自己带的徒弟刚成手就到别地儿当教练,显然有失公平竞争原则,所以借鉴国外的做法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对劳资双方都很有必要。这两名员工签订了合同,跳槽后又违约,当然应该诉诸于法律。当然,作为补偿,公司答应每人给予1000元补偿金。 小调查 找工作时我是“弱者” 周先生(本科毕业后跳槽2次):现在找份工作不容易,跟单位签合同时,都是单位让怎么签,你就得怎么签,即使合同中有竞业禁止条款,你也没辙。但说句实在话,从个人发展的角度来讲,肯定跳槽到同行业干,否则以前积累的经验岂不全废了? 这个条款不合理 苗先生(本科毕业后跳槽1次,律师):对普通工作人员来讲,不可能涉及很多公司机密,与普通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纯属滥用,我肯定不签。 我们公司要借鉴 冯先生(某广告公司经理):现在大学生跳槽的那么多,真应该找个条款约束一下。像我们这样的企业,点子就是我们的财富,更需要保密,所以我在引进人才的时候将借鉴这个条款。 被告?贾某和毕某 他们想“杀鸡骇猴” 小贾和小毕告诉记者,他们在新展业只做了8个月,主要工作是到装饰材料市场、路边的五金店、家装公司等推销油漆、玻璃胶;而现在,小贾在百安居超市布艺区,销售的是窗帘和床上用品,小毕在百安居装潢中心,做的是售后服务。两人一致认为,现在的工作跟以前根本不搭边,倒是新展业的这份律师函,特意通过百安居上层领导转交给他们,使他们在百安居无法签定劳动合同。“新展业很多同事想跳槽,他(公司负责人)这样做是想杀鸡骇猴。” 签此约定别忘提“条件” 专家:不给赔偿金,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焦点 据市南法院法官介绍,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法院可以利用国家审判权,审查竞业禁止合同的合理性、有效性,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 另外,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让他俩先“冷藏” 竞业禁止条例起了作用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新展业和百安居的经营范围部分重合,两者属于“业务相同的行业”,小贾从新展业离职不到一年就跳槽到同行业并工作3个月,这3个月应视为违约。法院判决:小贾应在判决生效后的3个月内不得在百安居或其它与新展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解词 竞业禁止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本版撰稿陈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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