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看如何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4:04 中国青年报 | |
黄建林 本月18日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结婚需单位开具证明的规定,添加了“当事人郑重声明”的形式,这是“尊重人性权利,彰显时代进步”的一大举措。但《条例》颁布后,引起很多人担忧:会不会诱发更多的“重婚”现象?诸如“想结几次就结几次,反正没人知道”等语言在网上甚多(《中国青年报》8月20日)。对此,专家指出:《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可以对诸如“重婚”等违法行为起到防范作用。如果出现“重婚”,公民自身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治社会中,为避免“重婚”而采取的一般方式就是:让公民自己对法律负责。我们看到,在以往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政府行使的公权力对公民的私权利有一种并非善意的警惕(亦可称之为“有罪推定”)———对公民能否正确行使私权利缺乏足够的信任。比如,担心“重婚”、担心结婚的一方隐瞒病情,等等。所以认为,必须通过政府权力的干预与监督,公民才能有效行使私权利。而该《条例》则反映出了一种善意的“无罪推定”———相信公民能够自己对法律负责,相信公民的个人理性———采用“当事人郑重声明”这种形式就是最好的证明。 美国的威尔伯·施拉姆在《报刊的四种理论》中谈到:“公权力在哲学上对公民个人理性预设的改变,昭示着公权力在整体思路与运作上的必然变革,乃是最重要的社会进步之一。”笔者认为,这才是隐藏在此次变革背后的最大闪光点———也应该成为今后立法与行政的基本出发点。 对公民理性哲学预设的改变,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留下了足够的“缓冲地带”,有利于加强社会信任。公权力与私权利乃是一种“零和游戏”———通俗地讲,就是你进我退、我退你进。因此,如果公权力对公民理性缺乏信任,它就会直接进入道德领域约束公民的权利,不留下空白地带。比如,结婚必须开具单位证明。在这种情况下,私权利的活动空间就会很狭小,社会信任也就无法建立。而如果公权力对公民理性保持足够信任,不再保持不必要的警惕,那么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就会出现一个“缓冲地带”,私权利就有了较大的活动空间。这也是一切信任的基础。公权力是否对公民理性保持信任,乃是衡量一个民主社会的最重要标志之一。 这种对公民理性哲学预设的改变,有利于培育公民意识与对法律的信仰。在该《条例》中,突出了当事人“郑重声明”的形式,更为人性化地强调了这样一个道理:作为一个具有现代法治和道德意识的公民,应该懂得珍惜这些权利,而不该挥霍、滥用权利。无论在什么时代,结婚都是一件讲究诚心、诚信的事情。我们相信,每一个公民从遵守法律的角度出发,应该能够慎重对待自己的声明。说到底,法律最终要靠每一个具体的公民的信仰,才能形成力量。反之,倘若法律本身就对公民不信任,公民又如何去信仰它?因此,尽管该《条例》出台后,可能有一些公民“钻空子”(也是不可避免的),但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只有在法律对公民理性表示足够的信任之后,公民才能逐步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谁能保证全体公民全都迅速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而不去以身试法?让公民自己去对法律负责,对自己与社会负责,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