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为“交通肇事”者洗清冤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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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4:30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
2002年7月12日7点多钟,天长市铜城镇天星村村民钱某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赶路。当钱某行至该市乔平路时,突然被骑车的王某从后侧面撞翻在地。钱某从地上爬起来后,发现人车无恙,觉得自己是被撞者,责任不在己,便因故匆匆离开现场。同时倒地的王某骑的是改装后加了动力装置的自行车,车速过快,撞击后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天长市公安局闻报后立案侦查,交警部门作出“钱某肇事后逃逸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2002年8月1日,公安机关对钱某进行逮捕。公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钱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起诉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提起公诉,要求判处钱某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钱某的救助申请后,指派律师王学翥担任辩护人。王律师随即对钱案卷宗进行认真分析,并多次去实地调查取证,搜集事实材料,针对指控理由,拟定辩护意见。法庭审理中,王律师用大量客观事实证明了钱某是无辜的。由于辩护理由观点明确,适用法律准确,举证确凿充分,法庭最终采信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钱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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