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蒙冤“死缓犯”重获自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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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4:30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
三年前,一名杀人犯为立功赎罪,竟无中生有“揭发”其表弟与他人合伙杀人。亳州农民李平莫名其妙落得个“死缓”判决。不懂法律、贫困无助的他正在走投无路之时,省法律援助中心伸出援助之手,帮助这位无辜农民重获自由。 1993年3月17日,亳州一村民李某被害于家中,由于缺乏线索,命案始终没有结果。7年之后,李平的一个远方表哥因杀人被捕,为了立功赎罪保住性命,就“揭发”7年前的命案是李平与人合伙干的。受审时,李平一会儿喊冤,一会儿又说自己有罪,前后矛盾。2001年2月14日,亳州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子报到省高院,李平因家境贫困根本无力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省法律援助中心知情后主动指派润天律师事务所的桑鸿志律师为李平提供法律援助。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律师认定李平的承认有罪供述不可信,有可能是虚假编造的,因此对李平的判决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不能定案。2001年5月23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002年5月8日,李平案尘埃落定,这位无辜农民终于被无罪释放。 (律师提示: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此外,我国法律对受经济状况限制的刑事法律援助情形也予以明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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