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为打工者讨回公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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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4:30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
当五河县忠庙镇农民张道军拿到第一笔6.8万元的赔偿款时,简直有些不敢相信。他逢人便说:“多亏了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是他们为我讨回了公道。” 去年1月,张道军经人介绍来到青阳县境内“五九”桥梁工地打工。2月28日早晨,小张受工程承包人指派去汽车上卸涵管,不慎被槽钢轧断右腿致残。住院期间,小张医疗费就用去数万元。年仅28岁的张道军要求工伤赔偿,但“五九”公路项目部与公路桥梁工程承包人互相推诿,拒不赔偿;请求有关部门处理却遭拒绝。此时的张道军不仅无任何经济来源,且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幼小的孩子。走投无路之下,张道军于2002年10月找到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帮助。 束介挺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最终证实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事故,张道军应该依法得到工伤赔偿。但有关部门对此案不予受理。2002年12月初,束律师帮助张道军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五九”公路项目部和施工企业列为被告。在开庭审理时,束律师依法据理力争,在法庭主持下,被告施工企业同意接受调解,一次性给予原告工伤赔偿款12.8万元。 (律师提示:根据我国法律,有六大民事、行政事项可请求法律援助。请求国家赔偿的,可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可向提供或发放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育费的,可向给付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可向被请求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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