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行驶最高罚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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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5:37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今后驾车超速行驶可能不再是一律罚款400元,昨天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案)》规定了三个等级的处罚额,其中“顶级”罚款额为1000元。 市法制局负责人在作法规修改说明时说,大量的交通事故都与超速行驶有关,对这种危害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处罚,但目前《条例》对超速行驶处以400元罚款的规定过于单一,不利于对超速者给予应有的惩戒,因此《条例(修正案)》删除了原有规定,并对超速行驶的行为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明确规定根据其超过所行驶车道规定时速的不同比例,划分三个等级额度予以处罚:超过该车道最高限定时速10%以下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该车道最高限定时速10%-50%的,处400元罚款;超过该车道最高限定时速50%的,处1000元罚款。 《条例(修正案)》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增加了对驾驶摩托车在特区内道路行驶的处罚规定。市法制局负责人指出,摩托车已严重影响了我市的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管理,市政府拟从明年开始在特区内禁止摩托车行驶。 原《条例》规定对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章车辆,驾驶员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对车主进行罚款处罚。这一条款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条例(修正案)》予以删除,只有在无法确定驾驶员的情况下,方可罚车主。“驾驶大中型客车超载20%以上者予以治安拘留”也同时废除。 作者:记者方兴业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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