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可管不忠丈夫?(直奔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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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6:49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大丰 刘宝庆 重庆的张先生夫妇结婚三年来,夫妻关系一直很好,不曾想到,因丈夫的一次越轨行为,竟然签下了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原来,丈夫与保姆偷欢,被妻子逮个正着,为挽回夫妻关系,丈夫在妻子起草的“忠诚协议”上签字画押。(据8月21日《重庆晨报》报道) 一纸“忠诚协议”真能管住不忠的丈夫吗?我看未必。 首先,以10万元为担保费的“忠诚协议”本身就是一种不信任象征,谈何“忠诚”?丈夫有了外遇,这有可能是一时的失足,作为妻子应以交心的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给丈夫悔过自新的机会,并且这个“机会”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而不是一方强加于另一方的什么“忠诚协议”。尽管丈夫对自己的做法悔恨不已,跪在妻子面前请求原谅,并在“忠诚协议”上签了自己的大名,且信誓旦旦,但这也说不准一纸协议会成为一个形式,因为强人所难的“忠诚协议”暗里也伤了丈夫的心。夫妻之间应以心换心,相互信任才是最重要的。 其次,“忠诚协议”于法无据,到头来受伤害的还是自己。其实家庭内部矛盾不一定非要社会化不可,但夫妻之间“内部处理”要讲究方式方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忠诚协议”不具强制约束力,因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方提出经济赔偿,至于具体金额,要视过错程度和经济承受能力而定;如果离婚时过错方不愿按事先协议支付赔偿费,可由法院判决。对这种私下签定的“夫妻条款”,法律是不认账的,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再者,“忠诚协议”是夫妻关系的“伪装书”,尽管夫妻三年关系不错,但这个关系是否牢固还很难说,小保姆的介入就攻破了这个“爱情堡垒”,可以想象,他们爱情的基础不是十分坚固,既然这样就不要勉强签订“忠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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