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脸”小偷吓死老汉 该不该负责(新闻陪审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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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6:52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为防熟人认出自己,贼子画脸行窃,不料却将失主活活吓死,贼子该为失主的死负责吗?日前,秦淮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案件,结果这名贼子被判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陈述] 但某为生活所迫,到同村的秦老汉家偷东西糊口。考虑到自己与秦老汉熟识,怕行窃时被认出来,但某于是用油彩将自己画了个大花脸。 当晚,夜黑风高,但某偷盗时闹出了动静,秦老汉听到动静后到窗户边查看,猛然间发现家里有“鬼”,受到惊吓的秦老汉顿时心脏病发作而死。而但某对此并未察觉,偷走了秦老汉家中的方便面、洗衣粉和一只鸡等总价值约300元的赃物。第二天,村民们发现秦老汉伏在窗户旁死了。经法医鉴定,秦老汉死于心脏病突发,死亡时间正是但某盗窃的时间。 [市民说法] 家住莫愁新寓3幢的李飞:但某偷的都是些不值钱的小东西,其行为虽不足以构成盗窃罪,但却因此将秦老汉吓死了,构成了过失杀人罪,但某应该为秦老汉的死负责。 家住河西银轮花园的肖明海:但某潜入秦老汉家偷东西,当然犯了盗窃罪,秦老汉是自己心脏病发作致死的,与但某无关。 [律师点评]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法律规定,构成盗窃罪的数额应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但某盗窃的物品价值300元,不足以构成盗窃罪。秦老汉是不是被但某吓死,在刑事案件中要有完全可靠的证明才能定罪,但在民事案件中,只要有高度的可能性即可。本案中,秦老汉心脏病发作与但某的违法行为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故但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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