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嘲笑罪犯的人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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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8:57 南方都市报 | |
议论风生 8月1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利民、刘怡冰金融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后,被判处死刑的主犯周利民突然转身向听众席大声喊着:“妈!妈!”周母听到儿子的叫喊后,拨开法警呼喊着:“儿子!儿子!”听到母亲的声音,周利民突然跪倒在地,向母亲磕了个响头。针对8月20日《华商报》的这则报道,刘海明先生认为,“周利民对众多储户采取欺骗的手段,使他们在经济上蒙受了损失,周利民首先该真心‘含泪下跪’的不是他的母亲,而是这些‘上帝’。不跪储户,是他心中根本没有储户利益的表现,是他自私的另一种写照,根本不值得渲染。”(8月21日《大河报》) 周利民的犯罪行为确给部分储户及原先所在银行造成了损害,但法律已因此判处其死刑,这就表明他已经受到了严厉的惩处。从这个意义上说,他已不需再承担向受伤害者下跪的“义务”。他没有向储户及银行下跪,也并不就能推导出他在内心没有过忏悔的结论。向储户及银行表示忏悔也不一定就要采用下跪的方式。 不能说周利民跪母就是“作秀”。除上级法院据案情依法改判外,死刑判决可以说已是“铁板钉钉”,他此时“作秀”已毫无必要也毫无意义。其实,即便是罪犯,尽管他的所为已伤害了他人及社会,但他依然是有着基本的亲情观念的,因为这是一种人性。他在被判死刑后向母下跪是其在不多的时间里,流露出的对亲情的留恋,以及因为不能再孝敬母亲所表现出的内心痛楚。应当说,单就其对自身行为的后悔及对母亲的忏悔来说,跪母行为是真诚的,是人性的一种真实流露。 罪犯尽管对社会造成伤害,但并不能说他们就一定人性丧失殆尽,即便是那些杀人如麻的暴力犯罪分子,也可能在内心深处有着对亲人及生的留恋。尽管我们不能因此而在惩处上丧失原则,但一个人即便是一名罪犯的求生的渴望,并不应当受到嘲笑。 现在一些司法机关正在倡导人性化办案,就是力图在依法进行惩处、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下对罪犯的人格与人性给予必要的尊重甚至是满足。这是符合人道主义与社会文明的要求的。对罪犯应当依法惩处,但这并不就意味着也应蔑视其人格与人性。不知尊重人性哪怕是违法犯罪者的人性,是难以真正提升社会的文明度的。 魏文彪(江西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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