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告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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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9:02 华商晨报 | |
新闻提示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又称“1·9”规定。不久,新规定实施后全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沈浮出水面——— “沈阳新开”是一家主营城市供暖、土地开发建设、装修、装饰、苗木绿化、服装制造等业务的一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该公司前身为沈阳黎明服装集团公司。涉及到这个案子的有关事情还得从原沈阳黎明服装集团公司开始说起。 股民状告上市公司 原沈阳黎明服装集团公司始建于1956年,1996年11月,更名为沈阳黎明服装集团公司。2001年4月21日,《中国证券报》披露了黎明股份于1999年度出具给股民的年度会计报告为失真报告的事实。随后,原沈阳黎明服装集团公司的“ST黎明”股票马上下跌。 两位原告,李帼媛、刘源分别是浙江省绍兴市和山东省济南市人。 1999年度原黎明的失真会计报告对外公布后,李帼媛买入黎明股份(股票代码600167)12000股,刘源买入了黎明股份1000股。 当该虚假报告事件被公之于众后,李帼媛、刘源分别于该报告被揭露日卖出12000股和500股。 在这场股票交易中,李帼媛认为她损失了25841元;而刘源认为损失了1205元。今年4月16日,两位女士委托张洪明律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法院判“沈阳新开”赔偿其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两名法官按照“1·9”规定中以调解为主的原则,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今年6月中旬,经两位法官调解后,原告和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 由“沈阳新开”赔偿原告李帼媛的损失18100元;赔偿原告刘源损失900元。案件的受理费共1102元,由原告李帼媛承担1050元,原告刘源承担52元。 至此,“1·9”规定后的全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得以圆满结束。 双方都用法律说话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本案原告的委托律师———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张洪明。 作为两原告的代理律师,张洪明说:“其实,本案的赔偿金额并不是很大,但两位原告是本着‘以法维权’的态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作为这件案子的被告———“沈阳新开”的态度也很诚恳。” 另据张律师讲,本案的两位原告更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声称:今后,我们还是会买“沈阳新开(原‘ST黎明’)”的。 “上个月,‘沈阳新开’已经将这1.9万元钱汇到了我这儿!”张律师说。 本月18日,沈阳新开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有关人员表示:2001年刚刚组建的“沈阳新开”为原沈阳黎明服装集团承担了这部分责任也无可厚非,因为这毕竟是一种法律责任的延续。但作为一家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我们公司现在的所有操作都是十分规范的,决不会为少部分人的利益而损害全体股民的利益。” 案例意义非同寻常 在采访中,原告的代理律师张洪明介绍,这件股民起诉沈阳新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案子是继“1·9”规定出台后的全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今后,国内所审理的类似案件都将以此案为先例,并参照其股民损失的公式计算法来计算相关损失。 本案至提请诉讼到结案时,前后不到两个月,是全国同类证券虚假陈诉民事赔偿案中历时最短的案子,而且经调解所得的金额是索赔金额的70%%,也同类案件中较高的。本报记者 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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